租借出去的轿车GPS信号忽然消失,租车人不知去向,一辆“失踪”的轿车,牵出一个跨省作案的多人欺诈团伙……近来,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租车为名施行欺诈的案子。
2020年7月,被告人李某某、景某某、邓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,合伙预谋将租借车辆私自变卖,遂经过网络中介寻觅租车人,使用租车人的实在身份信息租借车辆,屏蔽GPS定位后将车开至外省变卖。
2020年7月16日,被告人李某某、邓某某经过网络联络到张某(另案处理),使用其实在身份信息在某租车APP上租借轿车一辆,与被害人签定《轿车租借合同》并付出租借费用。被告人邓某某从被告人景某某处收取GPS信号屏蔽器,与张某一起将该车驾驭至湖南省,出售给事前联络好的买主,取得赃物4万元。
2020年8月17日,被告人李某某经过网络联络到被告人袁某,使用其实在身份信息在某租车APP上再次租借了一辆轿车。被告人邓某某与袁某假扮情侣,与被害人签定《轿车租借合同》并付出租借费用。被告人邓某某、王某某、袁某等人欲将该轿车驾驭至江苏省出售,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,被告人景某某、李某某随后亦被捕获。经价格确定,两辆轿车案发时商场零售价合计36.56万元。
未央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李某某、景某某、邓某某、袁某、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在签定、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别人资产,其行为均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。其间:被告人李某某、邓某某、景某某参加悉数违法活动,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,均系主犯;被告人袁某、王某某仅参加其间部分违法活动,且在违法中起辅佐、非必须效果,均系从犯。依据各被告人违法的现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,终究,以合同欺诈罪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惩罚,并处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,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