邮件,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使用网盘服务侵权共享涉案著作视频文件的链接。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去视频文件、未对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纳封禁等办法,亦未采纳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、存储、共享涉案著作视频文件,应承当侵权职责。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。
被告百度公司辩称,涉案著作视频文件是百度网盘用户自行上传到其个人账户中,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检查并进行处理;百度网盘的共享功用是向用户供给的一种私密共享,而将共享链接发布微博等渠道上是用户的行为,与百度网盘的共享功用无关,且案子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已断开了悉数涉案链接;优酷公司建议的经济损失和开支过高。
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,取得了涉案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的专有使用权。用户使用百度网盘服务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、生成链接共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渠道进行传达,使大众能够在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涉案著作,即直接施行了危害涉案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的行为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诉后未及时断开悉数涉案链接,亦未及时对重复施行侵权行为的用户采纳封禁等约束办法,存在必定片面差错。
一起,考虑到百度公司接到告诉后虽连续断开侵权链接,但在涉案著作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加,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、方法、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巨细及其具有的信息管理才能,百度公司有才能却未采纳屏蔽办法阻止用户共享涉案链接,导致了相应危害结果的产生,应当承当连带职责。终究,法院作出上述判定。